八旬老人下公交車時被車門帶倒摔傷
八旬老人王某下公交車時被車門帶倒摔傷后,將公交公司及承保該公交車輛的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為公交公司駕駛員未盡謹慎注意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2023年2月,王某乘坐公交車外出,到站后,王某下車。然而,就在她雙腳落地但身體和公交車身還有接觸時,駕駛員便關門啟動車輛。王某不幸被車門碰到摔倒在地,一時無法動彈。
后王某被送進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構成九級傷殘,遂將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合計23萬余元。
另查明,公交公司的公交車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庭審中,公交公司辯稱,駕駛員在乘客上下車過程中均有語言提示,作為乘坐人,王某未盡到正常的安全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應對損失自行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則辯稱,乘客王某雙腳已脫離公交車,屬于第三者,不應當由承運人按責任保險進行承擔,且客觀上其并未與公交公司就乘客上下車過程中發(fā)生損害簽訂補充協(xié)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從監(jiān)控可見,駕駛員在車輛到站后,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在王某下車后但身體部位仍與車輛在空間上存在緊密依附性和部分重合性時關門,使王某摔倒在地受傷。王某上車繳納乘車費用后,其與公交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損害結果是駕駛員的關門行為導致王某下車后摔傷整個過程的延續(xù)。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公交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另,因本案為運輸合同糾紛,在未經(jīng)法院判決之前,公交公司對王某的賠償責任并不確定。即便賠償責任確定,保險公司也只能根據(jù)公交公司的請求向王某賠償保險金,現(xiàn)并無證據(jù)證明公交公司怠于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故王某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于法無據(jù)。公交公司、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另行處理。
綜上,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王某的損失共計23萬余元。公交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南通中院經(jīng)審理后維持原判。
(陳凱健 古林)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贝藯l文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fā),確定了三項制度:保險金請求權轉讓制度、保險金代位求償權制度和限制領取保險金制度,同時賦予了第三者的直接請求權。
而判斷“怠于請求”是否成立,應當從請求的方式和時間兩個方面考慮。在請求方式上,損害賠償責任確定以后,被保險人應當且能夠請求保險人向受損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但不予請求或遲延請求的;在請求時間上,第三者以保險人為被告提起訴訟時,被保險人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金請求的,可以認定為“怠于請求”。本案中,無法確定公交公司怠于請求,因而法院不能支持王某向保險公司要求的賠償,只能基于合同相對性判決由公交公司承擔責任。